法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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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洗钱一揽子计划系列(II):欧盟新设反洗钱管理局的调查权力

概述

形势:2024531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设立欧洲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局(下称“反洗钱管理局”)达成一致。设立反洗钱管理局是欧盟“反洗钱一揽子计划”的重点之一,该计划中包含关于设立反洗钱管理局的欧盟第2024/1620号条例。

结果:反洗钱管理局设立在德国法兰克福,已于202571日启动运行,并将在20281月前投入全面运转。届时,除拥有其他监督工具外,反洗钱管理局还将对40家直接受其管辖的金融领域义务实体(即选定义务实体)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

展望:202811日起,选定义务实体将由反洗钱管理局直接监督管理。自该日起,反洗钱管理局可代欧盟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对选定义务实体行使调查权,范围涵盖信息提供要求、通过联合监督组或专项小组开展现场调查等。

下文详细介绍了反洗钱管理局可针对选定义务实体采用的各项调查工具。本篇法律评论主要探讨反洗钱管理局的调查权,而反洗钱管理局的直接或间接监督权已在本所此前发布的法律评论(可点击此处阅读)中展开讨论。关于反洗钱管理局的处罚权以及挑战该等处罚权的可用法律资源,我们将通过单独的法律评论另作详细探讨。

信息提供要求

反洗钱管理局有权要求选定义务实体及其雇佣的自然人、下属法人以及负责执行选定义务实体的外包业务职能或活动的第三方提供管理局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一切信息。 

一般调查权

为履行自身职责,反洗钱管理局有权对选定义务实体或者居住或设立在欧盟成员国内的选定义务实体所雇自然人或下属法人开展一切必要调查。

在开展该等调查时,反洗钱管理局有权:(i)要求提交相关文件;(ii)检查并复制或摘录当事人的相关簿册和记录;(iii)获取内部审计记录、会计凭证以及软件、数据库、信息技术工具或其他电子信息记录手段的访问权限;(iv)获取有关决策过程的文件和信息(包括通过算法或其他数字程序生成的文件和信息)的访问权限;(v)向反洗钱管理局有权提出信息提供要求的对象(具体可参见上文)或其代表或员工获取书面或口头声明;以及(vi)为获取与调查标的事项有关的信息,与同意接受访谈的任何其他人进行访谈。

如有任何主体妨碍上述调查,反洗钱管理局可在相关成员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助下,按照该国法律,进入相关选定义务实体的营业场所行使调查权。

现场调查

在事先通知且以反洗钱管理局做成正式决定的前提下,反洗钱管理局有权在选定义务实体,或任何反洗钱管理局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其他主体(具体可参见上文)的营业场所,开展一切必要的现场调查。

作为例外,若为恰当开展调查或确保调查效率所必需,反洗钱管理局可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对于自然人的营业场所兼作私人住所的情况,以及相关成员国法律要求必须事先取得司法授权的其他情况,反洗钱管理局必须事先取得该等司法授权方可开展现场调查。

在任何情况下,现场调查均由联合监督小组或专项小组开展,其人员构成应会同相关成员国的金融监督机构决定。

如遇有选定义务实体抗拒现场调查的情形,反洗钱管理局可按照相关成员国法律,向该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权力机构寻求协助。在为现场调查所必需的情况下,相关协助包括查封营业场所和账簿或记录。

调查小组

如果反洗钱管理局在履责过程中发现严重的涉嫌违规迹象,则须组建独立调查小组。该调查小组独立行事,不参与对选定义务实体的直接监督工作。

调查小组应在考虑被调查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对涉嫌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并将完整调查档案连同调查结论一并提交执行委员会。为履行职责,调查小组可要求提供一切所需信息,行使上文所述的一般调查权,以及开展现场调查。此外,调查小组还应有权查阅联合监督小组在开展监督活动过程中收集的一切文件和信息。

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将在向执行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之前,为被调查人提供听证机会。随后,执行委员会将决定被调查人是否确曾实施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或予以罚款。

两项要点

  1. 反洗钱管理局将对选定义务实体拥有广泛的调查权。该等调查权力由反洗钱管理局独立行使,内容涵盖信息提供要求,以及经过或不经过事先通知的现场调查等。
  2. 选定义务实体有责任向新设的反洗钱管理局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并如实、全面、毫不延迟地配合反洗钱管理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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