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未在美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如何在美国取得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否决了Belmora公司(Belmora LLC)就其与拜耳公司(Bayer Consumer Care AG)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复审请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美国以外拥有注册商标权的原告有权根据Lanham法案第14(3)条和第43(a)条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从未在美国使用的外国商标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Bayer公司有权就Belmora公司将Bayer公司的墨西哥注册商标FLANAX,在美国注册在萘普生钠止痛剂上的行为对Belmora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为,Lanham法案并没有规定原告必须要在美国有注册商标或有商业使用才可以提请不正当竞争诉讼。早在Lexmark案中(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134 S. Ct. 1377 (2014)), 美国最高法院已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个两步法的分析思路,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沿用了最高法院的这一思路。第一,法院认为阻止“欺骗、误导式地使用”外国商标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Lanham法案保护的应有之义;第二,法院认为拜耳公司充分举证了由于Belmora公司欺骗性质的广告引起的消费者对两个品牌的错误的联想所直接导致的拜耳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

目前,美国不同的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存在不一致。外国商标所有人在寻求反不正当竞争的救济的时候,应当关注对法院的选择。另外,外国商标所有人应当搜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在经济利益和公司声誉方面造成损害的证据,例如由于被告故意使用外国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而获得的利润,以支持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索赔。

同时,美国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应该注意到,欺骗性的行为,特别是利用仅在国外注册的商标的美誉来搭便车的行为将有可能引发外国商标所有人对其提起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同时也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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