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反垄断快讯:中国对国际价格垄断联盟首次采取执法行动

2013年1月4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就六家国际液晶显示面屏(“液晶面板”)生产商的价格垄断联盟行为对其处以人民币3.53亿元(约合5600万美元)的罚款。发改委是中国负责与价格有关的非并购反垄断执法的机构。这是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首次对参与国际价格垄断联盟的企业作出处罚。这可能预示着中国将要开始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执法,而到目前为止其执法范围和程度都都比较有限。(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近期的评论:《中国反垄断执法四年来的经验教训》)

发改委认为,这六家国际液晶面板生产商,包括韩国三星和LG,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自2001年至2006年期间,几乎每个月都会举行会议。在这53次所谓的“晶体会议”上,这些公司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协商面板价格。在此期间,这几家生产商根据这一价格联盟向中国销售了超过5百万块液晶面板。从发改委的新闻公告中看,目前还不清楚发改委是否发现了世界其他反垄断监管机构或法院尚未发现的关于这一液晶面板价格联盟的任何事实。

发改委对这六家企业处以总计1.44亿元人民币(约合2300万美元)的罚款,并责令六家企业向中国国内的电视制造商退还1.72亿元人民币(约合2700万美元),相当于电视制造商因该垄断联盟维持高价而多支付的部分。另外,发改委还责令没收该垄断联盟的违法所得共计3675万人民币(约合570万美元)。最终对垄断联盟参与企业的处罚总额达到3.53亿元人民币(约合5600万美元)。最高的一笔罚款是向LG公司开出的1.18亿元人民币(约合1900万美元)的罚单。垄断联盟参与企业还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尽最大努力向中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并延长向中国销售的液晶面板的保修期。

此次执法行动涉及一些重要问题:

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发改委的决定是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而非2008年的《反垄断法》作出的,原因是在该价格联盟活动期间《反垄断法》尚未生效。《价格法》包含若干与反垄断相关的条款,包括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的行为以及当执法者认为适用该法会更容易和方便时,可能会继续适用《价格法》。例如,2011年5月,发改委认为联合利华发表可能对其部分日化产品提价10%的言论,导致中国部分城市消费者抢购的情况,“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以及涉嫌通过公告散布价格信号,因此对其作出200万元人民币(约合30万美元)的罚款。

《价格法》的适用还可能说明为什么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中国对液晶面板垄断联盟参与企业的罚款金额是相对较低的。例如:本月初,欧盟对全球液晶面板垄断联盟参与企业开出的罚单金额高达6.48亿欧元(约合53亿元人民币)。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联盟或其他非并购行为违法所规定的处罚为违法企业营业额的1%至10%,但《价格法》则将罚款最高额限制为违法所得的5倍或500万元人民币(约合80万美元)。

中国是否会开始调查国际垄断联盟?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监管机构似乎还没有对国际垄断联盟进行调查,即使在世界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已经对一些垄断联盟进行调查,而中国消费者是这些垄断联盟的潜在受害者。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监管机构缺乏可以使用的调查资源。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中国现有的宽恕制度还不完善,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他们参与垄断联盟的全部所需证据,监管机构似乎还是拥有绝对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宽恕处理,从而降低了国际垄断联盟参与企业在中国争取宽恕处理的积极性。(参阅《亚太地区的卡特尔宽恕政策》)然而,目前,发改委已显示出对调查国际垄断联盟的兴趣,有关参与企业可以主动向中国争取宽恕待遇,以避免发改委的单独调查处理。这可能会打开中国垄断联盟执法的闸门。

对本地产业利益的考虑。发改委的新闻公告中称,其执法决定将对提升中国国内电视制造商的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发改委还表示,将免费保修期从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将为国内电视制造商节省3.95亿元人民币(约合6300万美元)的费用。这些声明表明,保护本地电视制造商的利益是采取此次执法行动的一个重要动机。撇开此类国家利益是否应为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适当考虑因素,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企业应当意识到,如果垄断联盟行为可能已经影响了中国产业利益的话,则他们遭到中国反垄断调查的风险将会更高。

价格法的域外管辖权。发改委的新闻公告还提到,2001至2006年间,该垄断联盟参与企业在台湾和韩国共召开了53次会议。与《反垄断法》不同,《价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该法条款的域外行为拥有司法管辖权(虽然该法也并没有明确将域外管辖权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因此,虽然还不清楚发改委对中国境外此类反竞争行为适用《价格法》的具体根据,但是似乎发改委采取了《价格法》允许域外适用的态度。

处罚期限。根据中国的《行政处罚法》,违反《价格法》的处罚期限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或者如果违法行为持续进行,则为该违法行为终止后的两年。发改委的新闻公告表明,收到有关垄断联盟投诉的时间为2006年。发改委的决定和新闻公告中没有明确的是,发改委是何时开始调查该垄断联盟的或者发改委认为的两年处罚期限的开始或结束时间(例如是发改委首次接到投诉的时间,还是立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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