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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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实施改革放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限制

香港联交所增设新豁免安排,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基石投资者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双重参与”指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或基石投资者在其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除非其中一项豁免适用,否则香港《上市规则》禁止这种行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最近就“双重参与”增设了新的豁免安排,该安排于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

首次公开招股在上市时如符合下列条件(“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

  • 发售总额(不包括任何超额配股)至少为港币10亿元;

  • 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石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及

  • 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若根据规模豁免条件向属于上市申请人核心关连人士的现有股东或基石投资者分配股份,港交所将就该等分配授予无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9.09(b)条(《GEM上市规则》第12.11条)的相关豁免。这些规则规定,上市申请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的前4个完整营业日起(适用于主板申请人)或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起(适用于GEM上市申请人)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主板上市规则》第7.11条(《GEM上市规则》第10.16条)所规定的买卖股份以达到所需公众持股量的情况。

此外,港交所还发布了一份指南,整合了现行有效的所有与新上市相关的指引信和上市决策,以简化上市要求,并方便新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的工作。该指南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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