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更名

我们在2012年8月的评论中报道了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与其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深圳)之间的纠纷。

背景

概括来说,此纠纷起源于贸仲委在2012年修改的仲裁规则。新规则要求所有提交贸仲委处理的案件必须由北京贸仲委管理,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件提交贸仲委分会处理。此要求与之前的做法相悖,即之前是基于区域关联性、当事人便利性或成本等因素进行选择。换言之,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为贸仲委,并声明庭审应当在上海举行,过去的做法是由贸仲委上海分会管理此案件。然而,根据修改后的2012年仲裁规则,按上述仲裁协议的约定,此案件应由北京贸仲委管理,只是庭审仍在上海举行,从而架空了贸仲委上海分会。

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对2012年新仲裁规则的集权表示反对,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担心分会的收入流失,而且实践中大多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机构为贸仲委,并不会特定指明案件由哪个分会主管。

贸仲委试图与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解决僵局不成后,于2012年8月1日取消了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自即日起受理申请和管理仲裁案件的资格。但在实践中,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并不遵照执行,仍然继续受理递交至其各自处的案件。这造成了颇为混乱的局面,人们不知在上海和深圳应由哪家机构合法地管理贸仲委仲裁案件。

“新”机构——或是一种解决方案?

如今,这两家前身为贸仲委分会的机构已经更名,上海分会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稍长的名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趣的是,其网站网址仍然为www.cietac-sh.org。深圳分会现在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其网站网址也仍为www.sccietac.org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2年12月1日发布了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也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到目前为止,更名之举似乎为令人混淆的局面提供了一项解决方案。然而,问题也未必能就此解决,因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均表示,他们将继续分别受理当事人约定由贸仲委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处理的纠纷。

北京贸仲委对此将如何回应尚不清楚,也不确定在协议仅约定仲裁机构为贸仲委的情况下,就争议应提交给谁的争论是否仍将持续。就此,最近我们看到有一些案件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贸仲委为仲裁机构、上海为仲裁庭审地的,被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但是北京贸仲委对之提出了异议。

当事人还应当注意,除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之外,还成立了一家新的贸仲委上海分会,与之并存(在深圳也是如此)。这使得事态进一步复杂化,因为若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争议提交某地的仲裁机构解决,而该地其实有两家或更多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必须约定选择其中的哪一家。在当事人无法约定机构的情况下(纠纷中经常出现),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仲裁协议无效。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今后,若您希望将争议提交贸仲委解决,最好在协议中约定是位于北京的贸仲委,或当您希望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这两家“新”的机构解决时,应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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