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The Eu Approves the CS3D/CSDDD

三次尝试,终成正果:欧盟拟将批准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欧洲联盟(“欧盟”)理事会于2024年3月15日批准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3D”),该指令规定的各项尽职调查及治理义务将对欧盟企业以及在欧洲开展业务经营的非欧盟企业产生广泛影响。

继2023年12月14日公布“政治性协议”以来的两次失败尝试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终于在2024年3月15日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按照例行程序,经商定的指令文本目前还须欧洲议会批准。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是欧盟“绿色新政”一揽子立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位于其他ESG相关规则,诸如《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森林砍伐条例》以及处于规划阶段的禁止强迫劳动制造产品等条例之上。

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为一份经修订的指令文本,其旨在纳入部分欧盟成员国提出的时有冲突的修改内容。据报道,妥协后的指令文本中包括如下关键方面:

  • 适用公司的范围:在过去两个连续财年中,每财年在欧盟地区“产生”的净营业额均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公司 – 包括集团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是非欧盟企业;以及满足上述营业额标准且平均全职等效员工人数超过1,000名的欧盟公司。 
  • 分阶段适用期:相关公司须根据自身规模(即员工数量和全球净营业额),在指令生效后的三至五年内,分阶段落实《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这意味着,最早的合规日期将在2027年。同时,欧盟各成员国还需将指令转换为各自的国内法律。
  • 实质性要求:相关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繁琐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上下游业务合作伙伴开展尽职调查,监测和评估公司及其价值链活动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以及建立实施相关治理结构,例如利益攸关方参与流程、对第三方开放的投诉程序以及缓解气候变化的过渡计划。
  • 责任:欧盟各成员国须允许第三方就适用公司不遵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关键条款的行为向该公司提起索赔。引发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故意或过失性违反指令的行为对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下的受法律保护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指令还对仅由业务合作伙伴造成的损害设置了相应赔偿限制。
  • 监管行动和罚款:欧盟各成员国须赋予相关监管机构执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权力,确保该等监管机构须能够发布合规命令以及处以最高相当于相关公司全球净营业额5%的罚款。
  • 针对金融领域的可适用性:除有限的适用例外和通融措施外,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亦须遵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不仅对于适用该指令的公司而言影响深远,鉴于尽职调查和公司治理义务还将对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产生广泛的连锁反应,其对于不直接适用该指令的公司亦有深远影响。因此,所有在欧盟地区开展业务经营的企业都需要切实了解自身是否适用《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需要提供何等信息以及为了实现指令合规应酌情调整或落实哪些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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