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反垄断快讯:香港竞争法终获通过

经过多年商讨,香港立法会终于通过了一部综合性的竞争法(《香港竞争法》)。

《香港竞争法》涵盖了传统的对反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权力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有限范围的)合并控制制度。同时它也包括了香港特有的一些规定,其中有些反映了香港多年来特殊的亲商方法以及小规模经济。然而,某些特有的规定实际上超出了主流竞争法的范围,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它对占有相对较大市场份额的公司施加了更为严格的义务。

新法预计在2012年年底之前不会生效。这一过渡期给各公司提供了调整其业务以顺应新法律框架的机会。尤其公司应审查与竞争者之间的任何潜在关系,包括与竞争者签订的协议或者任何通过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同时应制定强有力的合规制度以防止或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

禁止反竞争协议

《香港竞争法》禁止以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任何协议和协同行为,但这一禁止并不适用于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协议。

《香港竞争法》区分了“严重反竞争行为”(价格限定、市场分割、产量控制以及围标)与其他(非严重)反竞争行为。竞争事务委员会将如何对待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达成的可能形成价格限定的联合销售协议,仍有待观察。

竞争事务委员会有权直接将严重反竞争行为提交竞争事务审裁处审理。但是,对于其他反竞争行为,竞争事务委员会在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之前,必须向涉嫌违法的公司发出“告诫通知”,要求公司在特定时间内停止其反竞争行为。只有当公司未能按照告诫通知纠正其行为时,竞争事务委员会方可将案件提交竞争事务审裁处审理。

滥用市场权力


《香港竞争法》禁止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的公司滥用其市场权力从事以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行为。香港《竞争条例》中并未界定“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但会考虑下列因素:公司的市场份额、市场定价及作其他决定的权力,以及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

受欧洲竞争法的启发,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均采用了“支配地位”的概念。但是,香港政府却认为不适合采用这一概念,因为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法,“支配地位”要求至少具有50%的市场份额。香港政府认为,在诸如香港这一类的经济环境中,市场份额低于50%的公司的行为也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香港政府采用了很多非欧盟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的概念。

据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称,低于25%的市场份额不大可能代表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因此,市场份额仅为25%的公司,也可能会面临被视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而不得不调整其行为的风险。

有限的合并审查


《香港竞争法》禁止任何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削弱香港竞争效果的合并或收购。但是,这一合并审查制度将仅适用于电信经营者,这是香港合并审查制度的独特之处。香港政府已表示,在新的竞争法下获得更多的经验和技术之后,香港政府将更有能力审查法律的有效性以及评估跨行业并购规定在香港的适用性和必要性,但香港政府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时间表。

另外,《香港竞争法》明确规定,关于反竞争协议和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合并。

竞争事务委员会

香港将设立一个新的机构——竞争事务委员会,负责调查所有反竞争行为。委员会的调查权限包括获取文件和信息、要求任何人出席并回答委员会问题、以及根据法院搜查令进入处所搜查及扣押任何相关文件和计算机的权力。

被竞争事务委员会调查的各方可做出承诺以终止调查。当被涉嫌反竞争行为涉及“严重反竞争行为”或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力的协议时,委员会有权力发出“违章通知书”。如涉嫌违法者希望避免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则必须按照“违章通知书”中提出的要求做出承诺。委员会也可以签订宽待处理协议的方式,用免除法律程序换取对调查或法律程序的配合。

最后,竞争事务委员会还具有将案件提交竞争事务审裁处审理、以及就反竞争行为进行罚款或责令其停止的权力。

竞争事务审裁处


一旦发现反竞争行为,竞争事务审裁处可对违法者处以最高等同于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最长可达3年)其香港营业额10%的罚款。审裁处也可宣布任何协议无效,命令被告赔偿损害,以及禁止某人担任公司董事。

私人诉讼


《香港竞争法》严格限制了就涉嫌反竞争行为提起私人诉讼的能力。实际上,仅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判定存在反竞争行为之后,方可提起私人诉讼。考虑到当地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担心独立诉讼将成为它们的沉重负担,《香港竞争法》删除了草案中的独立诉讼。在《香港竞争法》生效几年后,香港政府将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引入独立诉讼。

生效

《香港竞争法》已于2012年6月22日在香港政府公报上发布,但目前尚不清楚该法何时生效。香港政府计划分阶段实施该法以便公众和各行业熟悉新的法律要求。同时,香港政府将继续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和竞争事务审裁处的工作。一旦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将着手进行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并制定指导意见。全部筹备过程预计至少需要一年。

同时,在香港从事业务的公司应审查其当前的业务实践是否符合新法律的规定。尤其公司应审查其与竞争者的关系,包括所有与竞争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及其雇员可能签订的任何合同,包括通过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同时,公司应制定强有力的合规制度以防止或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另外,市场份额超过25%的公司或所在行业集中程度较高的公司,应审查其业务实践是否涉及对市场权力的任何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