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臺灣《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簡介
本文摘要
現況:2025年11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公告《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為該法迄今幅度最大之修法。雖然草案因部分議題引發爭議而延後推動,並預計於2026年底前提出修正版本,惟現行草案已指出未來可能之改革方向。
影響:本次修法涵蓋範圍廣泛,預期將對契約、採購程序及法令遵循等面向帶來重大影響。
展望:廠商應持續關注後續修法進程,並及早評估可能影響,以利於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妥善因應。
工程會於2025年11月公告《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修法目標包括提升採購效率、簡化最有利標機制、保障廠商權益,以及精進裁罰機制。此次草案共修正52條條文,為該法施行以來規模最大之修訂,主要目的在於改善長期以來採購效率不彰之問題,並使法制架構更能符合現行實務需求。
其後,工程會於2026年4月表示,因公開招標程序中投標家數相關規定引發爭議,草案將暫緩推動並進一步檢討,預計於2026年底前重新預告。即使如此,2025年草案仍具參考價值,已相當程度揭示我國政府採購制度未來之改革方向。對廠商而言,仍有必要及早關注相關制度發展,並適時評估與調整因應策略,以降低未來法制變動可能帶來之衝擊。
以下就可能影響廠商之四大重點領域分別加以說明:
一、提升採購效率
本次草案以提升採購效率為重要政策目標,並希望透過吸引廠商參與、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以及推動採購程序數位化等方式,改善現行採購制度長期存在之效率問題。草案擴大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適用範圍(如納入基於國家安全需要之事由),並在選擇性招標上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之採用空間(修正草案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22條第1項第9款)。草案亦進一步放寬得不訂底價之例外情形,如依原契約條件辦理契約變更或後續擴充(修正草案第47條第1項第3款)。此外,為因應科技發展並推動採購現代化,草案亦調整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現行制度原則上要求以書面方式遞送,僅於例外情形始得採電子方式,草案則改採書面或電子方式均可之原則(修正草案第33條)。
二、簡化最有利標機制
現行《政府採購法》設有最有利標制度,允許機關得就技術、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進行綜合評選,而非單純以最低標決標。惟最有利標在實務運作上長期存在程序繁複問題,現行法針對不同採購類型及適用情形設有不同規範,各自具有不同之程序要件及法律用語,不僅增加機關執行招標程序之困難,也容易引發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為解決上述問題,修正草案刪除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現行法第56條第3項),並授權工程會訂定更詳細法規,以建立更完整之最有利標架構(修正草案第56條第3項)。此外,草案規定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房地產等類別之採購,應統一採用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減少過往因法律規範模糊所產生之爭議(修正草案第52條之1)。
三、強化廠商權益保障
本次草案亦著重於強化廠商權益保障,以期提升廠商參與採購之意願。首先,針對時效制度,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並不一致,部分情形時效期間過長,容易導致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為改善此一問題,草案整體檢討並調整各項時效規定,並適度予以縮短,如押標金返還、停權通知等相關程序(修正草案第31條第5項、第50條第4項、第59條第3項及第101條第7項)。再者,草案原則上強制機關採用工程會所訂定之契約範本,以降低機關訂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條款之風險(修正草案第63條)。最後,草案亦進一步強化對分包商之保障機制,於得標廠商遭受強制執行程序時,草案賦予分包商對其他債權人之優先受償地位,以確保付款安全並維持履約意願(修正草案第67條第3項、第4項)。
四、精進裁罰機制
本次草案亦針對停權機制進行強化,並進一步釐清不正利益之認定標準。所謂停權機制係指廠商若有相關違法行為,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惟過往實務上常被質疑過於嚴苛。為此,草案設計「廠商免責」機制,明定若廠商已訂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廠商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者,不得僅因個別員工之不當行為即對廠商處以停權處分(修正草案第101條第1項、第6項)。此外,草案亦擴大停權通知之適用對象,將通知對象延伸至「實際為行為之其他廠商」,並針對數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停權期間重疊之情形,明確規範其計算及執行方式(修正草案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之1)。最後,針對不正利益之認定標準,現行法以「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及「後謝金」等用語加以描述,惟相關概念在司法實務上屢生爭議,故草案配合《貪污治罪條例》進行文字修正,並明定相應法律效果,以增進法律確定性及一致性(修正草案第59條第1項、第2項)。
重點整理
-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四大面向:提升採購效率、簡化最有利標機制、保障廠商權益,以及精進裁罰機制。整體修法方向在於同步改善採購程序之效率與彈性,同時兼顧廠商參與採購之權利與相應責任。
- 儘管本次草案因部分議題爭議而暫時延緩推動,但其制度設計已揭示未來政府採購制度之改革方向。廠商宜及早進行策略調整以利於新法施行後迅速因應並取得優勢。建議廠商持續追蹤修法進展,並適時諮詢具豐富經驗之專業律師,以保障並最大化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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