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ICC仲裁規則》2026年修正案正式生效

摘要
  • 背景說明

《ICC仲裁規則》2026年修正案(下稱「2026年規則」)已於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正引入多項具針對性的改革,旨在提升ICC仲裁的效率、透明度及程序靈活性。

  • 最新發展

繼《ICC仲裁規則》於2021年1月完成前次修正後,ICC國際仲裁院(ICC Court)在廣泛徵詢商業界及仲裁界意見後,展開全面修訂程序,旨在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明確性及使用便利性,同時反映了仲裁實務的持續發展與演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仲裁人的揭露義務(Disclosure Obligation)、取消審理範圍書(Terms of Reference)之強制適用並強化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之功能、推動電子化通訊、增設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條款、提高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的適用門檻,以及新增極快速程序(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

  • 展望未來

雖然本次修訂並未對ICC仲裁制度架構進行全面性的改革,但其反映了一系列審慎且務實的調整,並將目前已廣泛採行的實務做法正式納入規則之中。隨著2026年規則的生效,ICC國際仲裁院亦將發布該規則的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中文、阿拉伯文及德文譯本,並同步更新《關於ICC仲裁程序進行之當事人及仲裁庭指引》(Guidance Note to Parties and Arbitral Tribunals on the Conduct of ICC Arbitration,2021年版)。

  • 《ICC仲裁規則》2026年修正案引入多項具針對性的改革措施,以提升仲裁程序之效率、透明度及程序靈活性。多項新增條文係將仲裁庭既有之實務做法明文化,在未對仲裁程序作出重大變動之情況下,進一步提升規範之明確性。此外,當事人未來亦將在協助仲裁人履行揭露義務方面扮演更積極之角色。另一方面,「審理範圍書」(Terms of Reference)已不再屬於強制性程序文件,而「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則被賦予更重要之程序管理功能。 

    2026年規則亦更加強調以成本效益為導向之仲裁程序,並新增「極快速程序規定」(HEAP),以回應市場對更精簡、高效仲裁程序之需求。本文將就2026年規則所引入之主要修訂內容進行全面介紹與分析。

    • 電子化書面通訊

    2026年規則第3條規定,除非當事人要求提供收件確認或要求以紙本方式送達,與ICC秘書處之間的書面通訊原則上均應以電子方式進行。此項修訂有助於提升仲裁程序之效率,並鼓勵使用者可多加利用ICC集中式數位案件管理平台(ICC Case Connect)。

    • 關於仲裁人揭露義務之新規定

    2026年規則將原載於《仲裁程序進行之當事人及仲裁庭指引》之仲裁院既有實務作法正式納入規則,進一步提升仲裁人揭露義務相關規範之明確性及制度完整性。本次修訂明文確立以下三項主要原則:

    (i) 仲裁人之揭露行為本身,並不當然表示其欠缺獨立性或客觀公正性;

    (ii) 對於是否應進行揭露如有疑義,原則上應採取揭露之立場;

    (iii) 仲裁人應受保密義務之拘束。 

    此外,第12條第5項針對當事人參與揭露程序建立了全新且具結構化的機制。於提交仲裁聲請書、答辯書、追加當事人聲請書或展延期限聲請書時,各方當事人均應須向秘書處提交一份其認為候任仲裁人於進行利益衝突審查時應予考量之個人及法人名單,並說明相關理由。此項規定讓當事人在程序早期階段即有正式管道能提出潛在的利益衝突事項。然而,這當然並不免除仲裁人必要揭露義務之最終責任。 

    • 改良之案件管理會議(CMC)取代強制性之審理範圍書(ToR

    在過去,審理範圍書(ToR)主要具備三項核心功能:(i) 確認當事人提付仲裁之合意;(ii) 紀錄關鍵程序協議;以及 (iii) 確定仲裁爭點之範圍。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其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已日漸式微。凡程序條件允許(尤其在快速程序案件中),仲裁庭與當事人已逐漸不再於案件初期即擬定詳盡之爭點清單,而傾向隨案件發展逐步調整程序安排,以維持較高之程序彈性。 

    2026年規則採行新的規則:審理範圍書(ToR)已不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庭仍得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製作。此修訂係建立於快速程序規定(EPP)之實務經驗之上。在快速程序制度下,審理範圍書(ToR)本即非強制性要求。迄今為止,ICC仲裁院已依快速程序規定(EPP)審理超過1,000件案件,而其中僅有不到25個仲裁庭決定製作審理範圍書(ToR)。在此修訂下,案件管理會議(CMC)依第24條規定,仍屬強制程序,且應於仲裁庭收到案件卷宗後30日內召開,使其進一步成為仲裁程序中重要的程序管理節點。 

    2026年規則亦賦予仲裁庭權限,得要求當事人在案件管理會議(CMC)召開前提交會前提案,並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席會議。過去通常記載於職權範圍書(ToR)中的重要程序事項,例如當事人身分、仲裁庭管轄權之確認及準據法之認定等,現在得改以第一號程序命令(Procedural Order No. 1)記錄。為配合此項變革,ICC秘書處目前正著手擬訂第一號程序命令之範本。值得注意的是,於首次案件管理會議(CMC)召開後,未經仲裁庭許可,任何當事人均不得追加新請求,此舉旨在促使當事人在仲裁聲請及答辯階段,即完整表明其請求及主張。 

    • 早期裁定條款

    2026年ICC規則第30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向仲裁庭聲請作出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請求仲裁庭認定一項或多項請求或抗辯「顯無理由」、或「明顯不屬於仲裁庭之管轄範圍」。此條款係將前述規則下(特別是透過2021年ICC規則第22條)所發展出的既有實務予以明文化,仲裁庭先前即得依據該條規定作成迅速裁定(expeditious determinations)。 

    • 緊急仲裁

    本次修訂亦對緊急仲裁程序作出若干重要釐清。首先,第1條第2項明確擴張緊急仲裁機制之適用範圍:當仲裁協議之適用性經初步審查(prima facie review)認定成立之情況下,緊急仲裁機制亦得適用於非仲裁協議簽署人。此外,2026年規則第7條亦明文規定,當事人得於緊急仲裁程序中向緊急仲裁人聲請單方(ex parte)初步命令(preliminary order),禁止相對人採取任何可能妨礙或破壞緊急救濟目的實現之行為。 

    • 快速程序規定

    2026年規則並未變更2017年所引入之「快速程序規定」(EPP)的基本制度架構。然而,自動適用EPP程序的爭議金額門檻已由300萬歐元提高至400萬歐元,進而擴大了此等程序的適用範圍,使更多提交至ICC仲裁之案件得以適用此類程序。

    • 新增極快速程序規定

    2026年規則新增了「極快速仲裁程序規定」(HEAP),並於附錄七(Appendix VII)中建立一套更為簡化且具成本效益之仲裁程序架構,以擴充當事人可運用之程序工具。HEAP採「選擇適用」(opt-in)機制,旨在提供一種高效機制以解決較低複雜性之爭議,且其適用不受爭議金額限制。 

    HEAP透過縮短程序時程,以及要求當事人在仲裁初期即完成主要攻防資料之提出(frontloading),以加速案件審理。在HEAP制度下,最終仲裁判斷應在首次案件管理會議(CMC)召開後的三個月內做出。此外,當事人亦得合意由仲裁庭作成不附理由之仲裁判斷。然而,此作法在某些管轄地可能會提高仲裁判斷遭聲請撤銷,或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遭受挑戰之風險。 

    HEAP整體上相當類似於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於2025年所推出之「簡化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在該年,共有60件案件依該簡化程序進行,且程序均於仲裁庭組成後三個月內即告終結。至於2026年規則下之HEAP是否亦能達成相同成效,仍有待實務運作進一步觀察。 

    • 修訂最終仲裁判斷作成期限

    2026年規則已刪除仲裁庭必須在6個月固定期限內作成仲裁判斷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2026年規則第34條規定,由ICC國際仲裁院院長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並參酌案件程序時間表,或仲裁庭提出具理由之申請,來決定或延長作成最終仲裁判斷之期限。此項修訂賦予ICC國際仲裁院院長如此權限,旨在提升仲裁程序效率,並強化仲裁院對案件時程管理及程序進度之監督功能。

    • 關於仲裁庭秘書之規定

    2026年規則第44條明文承認仲裁庭秘書於ICC仲裁程序中之角色,惟同時明確規定其不得行使任何決策權限,相關權限仍專屬於仲裁庭行使。此項修訂係將ICC國際仲裁實務中既已普遍運作之仲裁庭秘書制度予以明文化。此外,2026年規則進一步將仲裁人之獨立性、公正性及保密義務擴大適用於仲裁庭秘書,並要求其於受任前簽署一份接受聲明(statement of acceptance),確認其可任性(availability)、獨立性及公正性(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 仲裁庭及秘書之保密義務

    本次修訂新增第12條第8項,明文規範仲裁庭之保密義務,且該義務亦一併擴大適用於仲裁庭秘書。

四大修法重點

  1. 2026年規則中的多數新增條文,係反映了仲裁庭既有之實務運作。雖然本次修正並未對仲裁程序作出重大變動,但已然提升了規範之明確性與確定性。
  2. 2026年規則下,當事人將在協助仲裁人履行其揭露義務方面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3. 審理範圍書(ToR)已不再是強制性要求,而案件管理會議(CMC)在程序運作上之重要性則進一步提升。
  4. 2026年規則更加強調以成本效益為導向之仲裁程序,並新增「極快速程序規定」(HEAP),以回應對簡化仲裁程序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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