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Amendments to Codes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and

有关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修订

现状:现行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守则”)的某些规定可能会给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者在遵守守则时造成困惑。而且亦有各种未编入守则的现有做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对守则提出了广泛的修订。

发展:证监会于2023年9月21日就其对守则的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总结。所有建议均获接纳,惟其中一些建议因应在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而略有改动。经修订的守则将于2023年9月29日刊宪,随后即时生效。

展望:这些修订将为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在涉及收购、合并和股票回购的交易中遵守准则提供全面指导。

2023年9月21日,证监会就其对守则的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总结(“总结”)。总结是针对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发布的咨询文件而发布的。所有建议均获接纳,惟其中一些建议因应在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而略有改动。

对守则的有关修订主要包括将证监会的现行做法编入守则、澄清证监会於守则中的立场、简化程序以提高效率,及引入环保措施以减少两份守则相关文件的碳排放足迹。经修订的守则将于2023年9月29日刊宪,随后即时生效。

本评论讨论了守则的主要变更,并不是对守则所有修订的完整摘要。

主要变更

守则的有关修订包括:

第 1 部:  投票、接纳和有关一致行动人士的事宜

1. 定义

“近亲”:证监会将现行做法编入守则,并扩大“近亲”的定义,以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的配偶或实际配偶、兄弟姊妹的子女、配偶或实际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姊妹。

扩大的定义将导致更多的人士被认为与某人一致行动。不过,证监会将继续考虑为反驳一致行动的推定而提出的反驳申请。

“投票权”:证监会将澄清,因协议、法律及法规的施行或依据法庭命令而使其行使受任何限制所规限的投票权,将仍被视为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惟库存股份(如有)所附带的投票权除外,该等投票权就“投票权”的定义而言不会被视为投票权。

2. 股东批准及接纳

90% 门槛:《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2的注释将被修订,以涵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的人自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的日期后所购买的股份以确定是否达到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有效接纳的门槛。

收购守则规则 2.11 将被修订,以涵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的日期起至最初的要约文件发出后的4个月期间届满的期间内所购买的股份以确定是否达到取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门槛。

为了考虑通过协议安排或资本重组的方式进行收购及私有化或取消上市地位的股东大会:证监会将修订收购守则规则2.2(a) 及规则2.10(a),以及在规则2加入新的注释8,以允许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出席为了考虑协议安排、资本重组或取消上市地位的建议而举行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前提是在厘定收购守则规则2.2 及规则2.10的规定是否已获符合时,他们的票数不会被包括在内。

3. 不可撤回的承诺

证监会将修订收购守则规则 3.1、3.2 及 3.3 的注释4及《应用指引12》,以便 (a) 要约人在接触拥有重大权益(即持有 5% 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之前,毋须咨询证监会, (b) 若要约人有意接触拥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则必须咨询证监会,以及 (c) 要约人可接触的股东数目上限为 6 人(无论是否有重大利益)。

第2部: 连锁关系原则

4. 重大性测试

证监会将以下的现有做法编入守则:

(a) 增加市值作为厘定重大性测试时的其中一项比较两家上市公司的参数,并修订收购守则规则 26.1 的注释 8(a);

(b) 当重大性测试的计算产生异常结果时,“回望”至少最近三个财务期间; 和

(c) 更新《应用指引19》以提供执行人员就重大性测试的进一步指引,包括有关以下各项的指引:(i)须予考虑的资产及利润的特定细项;(ii)市值参考日期,及就单一项因素超逾60%本身不会触发连锁关系原则下的强制全面要约所作出的澄清。

第3部: 要约期及时间表

5. “要约期”的定义

证监会将修订“要约期”的定义,赋予执行人员结束要约期的明确权力,以解决若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对要约或结束要约的态度并不积极,受要约公司面临不必要的漫长要约期的问题。

6. 承担或退出

证监会将其现行惯例编入守则,并新增收购守则规则 3.9 ,赋予执行人员可发出“承担或退出”命令的明确权力,其可要求有意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宣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承担),或公布其将不再继续进行要约(退出)。

执行人员在决定是否对有意要约人施加某个期限以使有意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9 澄清其意图,以及该时限的长短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要约期现时的已开展的长度; (b) 要约人延误公布其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方面的原因; (c) 建议的要约时间表(如有); (d) 要约期已对受要约公司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及 (e) 要约各方的行为。

新的规则3.9将作为在股份回购期间收购守则下的一项适用规则,因而将被纳入《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规则5.1(c)所载的列表内。

第4部: 要约规定

7. 根据规则3.7在洽商公布中披露要约价

证监会将其现行惯例编入法典,并在收购守则规则 3.7 中添加新注释,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前披露指示性要约价。

举例来说,该等特殊情况可能包括,需要澄清可能会对受要约公司股份造成虚假市场的不正确市场谣言或媒体中的不正确声明,或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根据海外监管规定须在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前披露要约价。

8. 从要约价扣除股息

收购守则规则23.1的注释11及规则26.3的注释3将作出修订,规定不得从要约价中扣除股息(或其他分派),除非要约人在公告中保留其这样做的权利。 如果股息的支付须扣除预扣税,执行人员将只允许根据股东收取的总股息来调低要约价。如要约人已作出收购守则规则18.3所适用的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及受要约公司其后向或应向受要约公司股东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则要约人须从要约代价扣减相等于股息(或其他分派)的金额,致使受要约公司股东应收的整体价值维持不变,除非要约人已声明受要约公司股东将有权收取除要约代价外的全部或部分指定股息(或其他分派),并以此范围为限。

第5部: 部分要约

9. 收购守则规则28.4的截止日期不得推迟

证监会将修订收购守则规则28.4,规定(i)假如有关的接纳条件在首个截止日期前已获得履行,要约人须在接纳条件获符合当日宣布有关部分要约就接纳而言为无条件,但要约会在该项宣布当日后维持最少14天可供接纳;及(ii) 假如有关的接纳条件于已延长的要约期内在首个截止日期后已获得履行,要约人必须在接纳条件获符合当日宣布有关部分要约就接纳而言为无条件,且最后截止日期必须推迟至该项宣布当日后第14天之后的日期。不论是否已获得收购守则规则28.5下的批准(如需要),收购守则规则28.4一概适用。

10. 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的同等基础的要约

将添加新的收购守则规则 28.10,明确要求在部分要约期间,如果要约是就公司作出,并且可引致有关要约人持有附有3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而受要约公司已发行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期权或认购权,有关要约人必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的规定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作出适当的要约或建议。

第6部: 环保

11. 以电子方式发布档

将新增收购守则规则8.7,在发布者的组织章程以及适用法例和规例容许的情况下,允许以电子方式发布守则下的文件。收购守则规则8的注释4将被修订,以反映守则下发布文件的多种方式。

12. 向执行人员提交文件

证监会将要求通过电邮向执行人员提交所有材料,并继续接纳以支票或电汇形式缴付费用。证监会正在探讨建立用来向执行人员提交文件和缴付守则下的应缴费用的网上平台的可行性。

三项要点

  1. 守则修订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接纳及一致行动问题、连锁关系原则、要约期限及时间表、要约规定、部分要约、环保及其他杂项修订。
  2. 我们相信,对守则的修订以及将证监会的各种现行惯例编入守则,将释除多年来市场对守则的疑虑,并为公众公司在开展涉及诠释《守则》的业务或公司行动时提供确定性。
  3. 我们预期证监会会继续不时检讨守则,以为公众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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