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creening in the Nether

荷兰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新制度正式生效

概要

事件:荷兰《投资、兼并与收购安全审查法案》(Wet Veiligheidstoets investeringen, fusies en overnames,以下简称为“《外商直接投资法案》”)于202361日生效。该法案针对投资活动引入了强制申报要求,涉及行业范围广泛。

结果:《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引入了申报义务和停顿要求,并针对活跃在荷兰指定关键行业和敏感技术领域、或在荷兰运营商业园区的目标企业的收购活动设立了审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对202098日后交割的符合条件的交易具有追溯效力。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部部长(以下简称为“部长”)有权下令自202361日起8个月内对有关交易进行追溯审查。

展望:《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将广泛影响在荷兰开展的收购活动。该法案要求审慎评估有关交易是否落入其管辖范围。法案还将对交易时间产生一定影响,但鉴于尚缺乏荷兰政府处理该等备案事项的先例,目前很难对该问题进行预测。

荷兰的全面审查机制

在《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生效前,荷兰仅对电力、天然气、国防和电信等少数行业适用审查机制。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部分市场受到不被欢迎的收购和投资活动的冲击,因此,荷兰政府认为建立全面审查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外商直接投资法案》旨在通过引入审查机制,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原行业审查制度仍然有效,并在与《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适用范围重叠时优先适用。

适用《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投资活动范围

收购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适用于以下投资活动: 

  • 收购方实施的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定义见《荷兰竞争法案》第26条)的投资;
  • 两家独立公司合并为一家目标公司的合并;
  • 全功能型合资企业的设立;
  •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公司分立:(i)被分立公司为目标公司;且(ii)该等分立涉及对分立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收购;
  • 对目标公司部分资产的收购,该等资产对目标公司开展经营至关重要;
  • 导致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其他法律行为;以及
  • 某些基于普遍所有权的财产收购形式。

与部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机制不同,荷兰《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具有“国别中立性”,不仅适用于非欧盟投资者的收购活动,也同样适用于欧盟投资者甚至是荷兰投资者的收购活动。 

就某些高度敏感技术而言,《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适用于获得或增加在目标公司的“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一个更低的门槛要求,除其他要素外,股东取得目标公司10%20%25%的有表决权股份、或其有表决权股份增加至该等比例即能被认定为具有重大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涵盖的行业范围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适用于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并设立于荷兰或在荷兰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

    I. 关键供应商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附有关键行业清单。目前,关键行业清单包含在核能、天然气和可开采能源、交通运输(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和鹿特丹港)、热力运输网络以及银行和金融行业中的某些指定关键公司。主管部门可通过颁布政府法令的方式将其他行业纳入关键行业清单。

II. 高科技(商业)园区运营商

高科技(商业)园区运营商指的是管理某片区域或场地的公司,该等区域或场地聚集了活跃的公司并进行着对荷兰具有经济和战略重要性的技术与应用相关的公私合作。

    III. 活跃于高端敏感技术领域

经营军用产品和被归类于(欧盟)第2021/821号条例(“《两用物项条例》”)项下两用产品的公司符合活跃于高端敏感技术领域这一条件。202361日生效的一项政府法令将部分两用物项排除在《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适用范围之外,并新增四类敏感技术:量子技术、光子技术、半导体技术和高保障产品。该项政府法令还将特定两用代码对应的物项指定为高敏感产品。

申报义务和审查程序

申报义务

投资者计划开展《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适用范围内的任何收购活动均须向投资审查办公室(Bureau Toetsing Investeringen,简称“BTI”)进行申报。申报程序以及适用的申报表已在单独的部长令中予以公布。目标公司和收购方均负有申报义务。但是,如果收购方因其对目标公司负有保密义务而无法合理地知晓申报要求,则收购方不应对其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行为负责。在此情形下,目标公司将是负有申报义务的一方。

停顿义务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引入了停顿义务。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得在部长针对交易各方作出以下决定之前完成收购活动:(i)无需详细审查;或(ii)交易获得(附条件)批准。

一经申报,部长须在8周内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详细审查(第1阶段)。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进行详细审查,则其另有8周的期限来开展该等详细审查(第2阶段)。第1阶段和第2阶段的期限均可延长至6个月。但是,在第1阶段的6个月时限内所延长的任何期限将从第2阶段的延长时限中予以扣除。如果收购活动落入(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适用范围,则该等期限可再延长3个月。如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审查期限将中止(即所谓的“停钟”制度)。

审查程序

部长收到申报后,将评估是否有必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案》,仅在部长认为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商直接投资法案》附有一份因素清单,其中列明了可作为实质性审查的一部分予以考量的相关因素。

如果部长认为收购活动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其可决定设定某些条件来限制该等收购活动。可设定的条件从规定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有义务落实安全性和完整性政策,到将目标公司的部分资产或子公司排除在交易范围之外,不一而足。如果部长认为设定条件不足以消除国家安全风险,则其可决定全面禁止该等收购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追溯效力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对202098日后交割的符合条件的交易具有追溯效力。部长可对202098日至202361日之间交割的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审查,并要求交易相关方申报该等交易。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追溯效力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交易相关方不负有主动申报义务。仅在部长基于合理原因怀疑交易各方所开展的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交易相关方对交易进行申报,以便进一步审查。第二,申报令只能在《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生效后8个月内下达。第三,高科技(商业)园区运营商的收购活动和通过政府法令指定的高端敏感技术收购活动不受《外商直接投资法案》追溯效力的限制。

违反《外商直接投资法案》的后果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将会导致不同后果,包括被责令继续申报所涉收购活动或被处以行政或刑事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有义务进行申报的一方的年营业额的10%。此外,在部长决定禁止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开展的交易无效。

 

三项要点

  1. 《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将对赴荷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法案》拓宽了审查制度适用的行业范围,预计将对涉荷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申报要求适用于广泛的行业和投资活动,且《外商直接投资法案》规定了停顿义务。因此,任何涉及荷兰境内公司或在荷兰开展的投资活动均应进行充分评估,以免被处以最高达公司年营业额10%的罚款,或被强制撤销交易。
  2. 追溯效力:《外商直接投资法案》对202098日后交割的符合条件的交易具有追溯效力。部长可审查在此期限内的相关交易,并指示交易各方对该等交易进行追溯申报。
  3. 有备无患:公司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尽早考虑《外商直接投资法案》(或任何荷兰行业投资制度)的潜在适用问题,以免发生意料外的情况,并尽可能降低其对交易时间安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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