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加州通过全面性消费者隐私立法

现状:获加州议会一致通过的《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成为美国最全面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法。

结果:新增的消费者保护措包括扩大“个人信息”定义范围,对收集消费者信息的公司提出披露要求,规定“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权,以及各类其他相关措施。

展望:该法将在2020年1月生效。


近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美国最为全面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法律,相关规定与其他外国司法辖区的规定亦有类似。2018年6月28日,《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以下简称“AB-375号法案”)由加州州长杰里·布朗(Jerry Brown)签署成为法律。获加州议会一致通过的该部法案极大地改变了企业收集、存储、销售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从而给美国大型企业所面临的数据隐私法律格局带来重大变革。该法在2020年1月生效后,消费者会被赋予更多个人信息控制权,企业在通知、披露和响应消费者要求方面亦将承担更多义务。

“个人信息”定义范围扩大
AB-375号法案将“个人信息”的定义扩展为“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涉及、描述、能够被关联至或者可合理地联系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的信息”。这其中不仅包含现有隐私法律所监管的个人信息(社保号码、驾驶证和财务账号),还包括IP地址、就业相关信息、采购记录、个人特征以及互联网搜索记录。此外,“从任何[个人信息]中提取的用于创建消费者档案的推导信息”亦属于该定义范畴。

披露要求
企业将必须在收集信息时或收集之前向消费者告知“待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别以及该类个人信息的用途”。消费者亦将有权单独要求企业披露该企业已经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类别和具体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的目的以及企业已经向哪些第三方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了该等信息。

删除权
AB-375号法案还规定消费者拥有“被遗忘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删除业已从该消费者处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随着“个人信息”定义范围的扩大,这项权利将扩展适用于与消费者相关的某些个人资料信息。但是,在包括下列在内的一系列情况下,企业可不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相关信息是完成交易所必需的信息;为了遵守某项法律义务;或者检测到安全事故等其他例外情况。

“选择加入”与“选择退出”权
新法案还赋予消费者更多个人信息控制权。需注意的是,该部法案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禁止出售其个人信息的措施,包括 (i) 除非消费者被给予明确通知和行使“选择退出”权的机会,否则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不得将该信息出售;和 (ii) 除非消费者有权选择拒绝出售其个人信息,否则企业不得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法案亦禁止企业因消费者行使自身的任何权利之故歧视该消费者。

此外,该隐私法案还对出售从未成年人处收集的数据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对于从16岁以下未成年消费者处收集的数据,未经该消费者(13-16之间未成年人)明示同意(“选择加入”同意)或者其父母或监护人(13岁以下未成年人)明示同意(“选择加入”同意)的,不得出售。

个人诉讼权
新法案项下数据遭泄露的消费者追讨法定损害赔偿的新机制是目前一个重大争议点,根据该法,“其未加密或未作遮盖处理之个人信息因企业违反了根据信息性质采取和维持相应合理安保程序及操作惯例(楷体加以强调)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而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渗漏、窃取或披露…的任何消费者”将被授予个人诉讼权。消费者可就每次安全事件追讨100至750美元的损害赔偿或实际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申请禁令救济或宣告性救济。对此,企业需要对已经采取的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措施的合理性予以评估,或者选择扩大数据加密范围。

法律执行
AB-375号法案责成加州司法部长邀请公众参与具体规定的采用和实施,包括扩展或完善该法案项下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同时,企业也被授权向司法部长征求关于遵守该法案的合规建议。新法案授权司法部长可就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罚款,其中部分罚款将被充入新设立的“消费者隐私基金”。

这部新隐私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对消费者数据隐私的保护正日趋严格和全面,至少在州级层面趋势如此。


三大要点

  1. 加州新出台的消费者隐私法 – AB-375号法案 – 扩大了“个人信息”定义的范围,甚至包括“从任何[个人信息]中提取的用于创建消费者档案的推导信息”。
  2. AB-375号法案中关于“被遗忘权”的条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删除业已收集的该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
  3. AB-375号法案中的执行条款授权加州司法部长可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罚款。  

本文是原版英文众达法律评论的翻译。欲阅读全文,请点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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