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国公司如何在险峻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合规的跨境技术开发

科技产品研发的国际化带来了中美企业和大学机构在技术方面的频繁交流。这本是一桩好事,代表着研发全球化的趋势。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跨国技术转移和聘用竞争对手技术骨干的时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身陷囹圄。

事实上,2014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22个经济间谍案件中有19件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比为86%。而且美国政府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率极高,被指控的个人大多被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

而在2013年白宫发布的《防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白皮书中,阐述了美国政府对外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认识和对策,其中列举了19个具体案例,16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5%。此类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国家安全性质的技术泄漏。例如前波音公司工程师钟东蕃,因涉嫌盗窃公司30多万页的与航天飞机、火箭、及战斗机有关的太空技术材料秘密,于2010年被判处15年监禁。
2. 利用商业机密创办公司。例如2014年的杜邦公司钛白粉案,被告刘元轩被控利用窃取的杜邦公司商业机密自开一家公司,该公司将钛白粉生产技术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攀钢集团。此案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焦点是美国检方将攀钢及其高管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刘被判处15年监禁,并处罚金1900万美元。
3. 大学研究所和企业的合作。例如2013年国内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和一个国家的研究所因与纽约大学合作而卷入了一起美国刑事诉讼。纽约大学的一位华人教授和其助手因涉嫌把美国政府基金支持进行的核磁共振造影研究成果泄露给中国公司和研究所而遭到起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众达在此案中代理中国企业。
4. 跳槽换工作。例如前摩托罗拉工程师金涵娟因涉嫌窃取公司电信技术相关的1000多个电子和书面文件,并企图带往中国加盟一家中国公司,于2012年被判处4年监禁。
5. 获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例如美国政府于2013年指控大北农集团的相关美国公司雇员和前雇员在爱荷华州和伊利诺州的试验农田里盗窃转基因玉米种子并将种子运回中国,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案》(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是美国对经济间谍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该法案规定了经济间谍罪与盗窃商业秘密罪。而事实上,自1996年来中国企业、公民和美籍华人在美国以被控经济间谍行为而受到刑事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近年来甚至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此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美国国会于2012年通过了《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及《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将 “商业秘密”的定义从原来只涉及产品拓宽到服务行业,且涉密产品不再限于对外销售。《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提升了经济间谍罪的罚金上限,并指示美国量刑委员会加重对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的惩罚。美国国会正积极进行联邦商业秘密民事法案的立法运作,改变目前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局限于州法保护的局面。

面对《经济间谍法案》,除了上述提及的罚款、监禁之外,中国企业和员工还应该意识到以下的风险:

1. 声誉及职位的损失(包括永久性的犯罪记录);
2. 民事诉讼及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3. 危及美国签证及移民状态;
4. 对家庭成员和朋友造成连带损害;
5. 对公司、投资者、和同事造成连带损害。

《经济间谍法案》如同一把锋利无比的“达摩克斯之剑”。以下是我们向中国企业的建议:

1. 美国政府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一整班团队,来关注中国企业在美国是否进行合规的技术开发和转让;
2. 诉讼是市场竞争的自然延伸。相关个人一旦意识到有潜在的违规行为或刑事调查,应立即向律师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避免因可疑行为被美国雇主、美国执法机关“盯梢”、举报甚至起诉:
3. 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法律,包括上述的经济间谍法,以及出口管制法和网络犯罪法等;
4. 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雇员或客户保密协议,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规定;
5. 意识到任何发送或携带至中国的文件,无论因公因私,无论是任何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例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平板、闪存、邮件、短信、传真),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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