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明确

20141117日,中国和澳大利亚宣布两国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下称“中澳自贸协定”或“协定”)。中澳自贸协定的文本还未最终确定,但可望在随后几个月里面世。目前,公众仅能从近期披露的高层对重大进展和情况说明的相关声明中略窥一斑。

披露的重大进展信息表明,中澳自贸协定中的“投资义务”可由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投资者通过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下称“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直接执行。并且,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有一些保护措施,以保证每一国家能够以公共利益为重,谋求合法的公共福利,例如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就协定在这方面的影响而言,须着重指出的是,自1988年以来,中国和澳大利亚已签订有双边投资协定。这一协定规定了每一国不得对投资采取征用、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除非采取该等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带有歧视性、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此给予合理的补偿。双边投资协定还进一步规定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在采取该等措施时可用于取得补偿。

鉴于中澳自贸协定的文本还未最终确定,协定中投资义务的精确范围尚不明确。也没有迹象表明中澳自贸协定会取代双边投资协定,因而双边投资协定很可能仍将有效。中澳自贸协定只是较笼统地阐述了投资义务。

目前尚未宣布中澳自贸协定中的投资义务是否也会含有不得国有化或其他不得干涉的规定,以及在含有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其他协定(例如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具有的获偿权。如果中澳自贸协定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则可谓是个积极的姿态,有利于澳大利亚和中国相互间的投资,并能提升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