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墨西哥国会批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向私有投资者开放的法案

中国已迅速成为拉丁美洲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在该地区的总投资额仅次于美国。但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不断寻求机会的中国公司已经在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哥伦比亚以及委内瑞拉开展了重要投资。墨西哥会成为中国在石油行业的下一个投资前沿区域吗?

墨西哥曾经是世界上的第二大石油生产国。1938年墨西哥将其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国有化,将国内上、中、下游的一切业务集中到了国家石油公司Petróleos Mexicanos (以下简称“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 )。除服务业务外,其它所有私有投资主体都被排除在该领域的投资外。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迅速成为墨西哥联邦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的提供者,公司年收入的55%以上贡献给了税收和政府特许费。但是,近几十年墨西哥的情况不甚乐观,国家石油的产量下降超过了27%。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一直在努力寻找其迫切需要的资本和技术,以开发该国丰富的陆上和海上资源。

墨西哥石油和天然气产业需要改变,墨西哥的政治家们也终于意识到了这一点。

2013年12月12日,墨西哥国会通过了一项新法案(以下简称“能源法案”),对国内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法律框架进行改革。能源法案显示出该领域的重大变革,实现了石油行业的拓展和现代化的巨大跨越。同时,它也为中国投资者到墨西哥投资创造了重要机会。

通过修改墨西哥宪法的第25、27和28条,能源法案允许私有主体参与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投资。虽然宪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私有化,但已经将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上、中、下游部门向私有投资开放。经墨西哥国家立法机关和总统的批准之后,修正案已公布于《墨西哥官方公报》并于12月21日生效。

能源法案主要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进行以下四方面的改革:(1)呼吁建立专门的政府企业以开发新的油气储备领域;(2)允许私有主体参与上游开发领域并订立利润分成协议和产品分成合同;(3)允许某些经过联邦政府批准的私有投资主体参与到本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中、下游产业;以及(4)创设“墨西哥石油基金”。

从根本上来讲,能源法案将对墨西哥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将产生如下影响:

  1. 国家将仍然是油气类地藏的所有权人。
  2. 私有主体可根据签署的利润分成协议和产品分成合同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并根据销售情况缴纳相应费用。
  3. 就某一区块签订利润分成协议或产品分成合同的私有投资者,可以记录声明其储量。
  4. 设立特殊目的的政府机构(SPGV)参与特定的石油和天然气区块。SPGV将是相关的利润分成协议或产品分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 通过获得能源部颁发的许可,私有投资主体可参与油气的提炼、加工、运输、储存和分销。
  6. 目前在石化产业对私有主体投资的限制(生产乙烷、丙烷、丁烷、戊烷、己烷、庚烷、甲烷等)将被解除。
  7. 墨西哥石油基金(Fondo Mexicano del Petróleo)将以信托的形式来管理和分配墨西哥政府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取得的收入。
  8. 墨西哥国家油气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Hidrocarburos)负责组织和实施利润分成协议和产品分成合同的招投标程序。
  9. 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有权在私有投资者被允许进入投标前的“零回合”(“round zero”)选择其希望勘探和开发的区块。只有当前尚未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勘探开发的区块才向私有投资主体开放。

能源法案得到批准之后,相关实施法律必须在120天内得到批准,以进一步补充宪法修正案。相关实施法律一经批准,墨西哥石油基金就可成立。

国际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正在密切关注墨西哥的发展,业内人士都渴望抓住墨西哥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自1938年以来给私有投资者的第一个重要机会。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其继续拓展在拉丁美洲业务不可错失的良机。 

联络律师

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众达负责贵公司相关事项的律师或以下所列律师联系。一般的电子邮件可通过www.jonesday.com页面上的“联系我们”的链接发给我们。

Alberto De La Parra
墨西哥城
+52.55.3000.4087
adelaparra@jonesday.com

R. Scott Cohen
达拉斯 / 休斯顿
+1.214.969.5060
scohen@jonesday.com

José Estandia
墨西哥城
+52.55.3000.4081
jestandia@JonesDay.com

Jeffrey A. Schlegel
休斯顿
+1.832.239.3728
jaschlegel@jonesday.com

Scott Schwind
休斯顿
+1.832.239.3710
sschwind@jonesday.com

墨西哥城办公室律师Francisco Pams对本文亦有贡献。 

我们的出版物不应被视为对某事件或情形的法律意见。众达出版物旨在为读者提供一般信息。未经众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其它出版物或程序中引用或引述众达出版物的内容。我们保留是否同意他人引用或引述众达出版物的内容的权利。若您需要获得我们出版物内容的再版许可或转载许可,请使用众达网站(www.jonesday.com)上“联系我们”链结中的申请表格。我们发表出版物的目的并非试图与读者建立律师和客户的服务关系;读者收到众达出版物也不表示我们与读者之间会构成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众达出版物中的观点仅属作者的个人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我们律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