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国就2011年11月1日后订立的石油开采合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当注意中国政府近期开始征收的一些税费问题,这些税费可能会影响在中国境内石油开采项目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本文对近期发展动态,尤其新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进行了总结。

2011年9月3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第605号令,推出了资源税制度。资源税按照原油和天然气销售收入的5%-10%计算。在该法令颁布之前,石油开采项目根据石油开采量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开征资源税之后,有关政府部门宣布开始征收一项新的费用。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3月31日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通知”)。该通知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依法订立的石油开采合同应缴纳补偿费。“石油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以及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对石油项目征收的补偿费按照油气生产销售收入的1%计算,对一个典型的达到生产阶段的中国油气开采项目来说,此项额外费用是一笔大额的费用。

补偿费并非一项新设的费用,而是1994年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开始征收的。然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前身颁布的规定,外商投资陆上﹑海上石油开采项目免征补偿费。该通知出台后,石油开采项目亦应缴纳补偿费。

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即中国国有石油公司(“国有石油公司”)。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石油开采合同免于缴纳补偿费,但仍须缴纳资源税。该通知有效期8年,但2020年该通知失效后订立的合作生产合同是否需要缴纳补偿费,目前尚不清楚。

虽然补偿费没有直接向外国合作方征收,但国有石油公司很可能会要求外国合作方共同承担这项费用,并作为石油开采项目的一项额外费用。这样看来,我们预测外国合作方和国有石油公司将会在谈判和协议中商讨该项费用的分担责任问题。

国有石油公司可根据《规定》申请减免补偿费。该《规定》规定了支持减免缴纳补偿费申请的几种情形,包括矿产资源位于水下﹑建筑物下或交通要道下。对于《规定》中没有列明的减免申请理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保留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缴纳补偿费待遇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