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修訂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適格指引
最新指引撤銷 2024年2月拜登政府時期發布的版本,顯示美國正朝向更有利於專利與AI的發展環境前進。
總覽
2025年11月2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修訂後的AI輔助發明相關指引,正式撤銷拜登政府於2024年2月發布的版本。新指引是為了落實川普政府的AI行政命令(”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該行政命令要求各機關檢視並修正前一任政府的相關政策,以「確保其可促進美國在AI領域的領導地位」。
發明人適格認定:核心仍在於「構想」
新指引再次重申:只有人類才能被認定為發明人。AI系統(包括生成式AI與其他各類運算模型)被視為「類似於實驗室設備、電腦軟體、研究資料庫,或任何輔助完成發明過程的工具」。依據長期被認可的判例,發明人可以「利用他人的服務、想法或輔助」,但這些來源並不會成為發明人。雖然AI能產生想法或提供其他服務,但在判斷專利發明人適格時,人類的構想(conception)仍然是最關鍵的因素。也就是說,一個人類發明人必須在其腦中形成明確且固有的想法,包含對問題的具體且確立的解決方案,使發明完整而可執行。AI的使用並不影響上述分析標準的適用。
停止將Pannu因素用於評估AI之貢獻
不同於以往的做法,新指引停止使用Pannu因素來評估AI本身是否對發明具有貢獻。在 Pannu v. Iolab Corp. 一案中,法院用來判斷多名自然人是否構成共同發明人的標準包括:(i) 是否對發明的構想具有實質的貢獻;(ii) 其貢獻之品質相較於整體發明而言是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而非瑣碎或無足輕重;以及(iii) 是否不僅只是向真正的發明人解釋習知的概念或現有技術。新指引指出:當只有一位人類發明人、且其只是利用AI協助時,Pannu標準並不適用,因為AI不可能成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參見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 (Fed. Cir. 1998)。
影響
透過簡化 AI 發明人認定的分析,新指引與前述行政命令所採取的方式,有利於專利、支持AI的政策方向。由於「構想」的核心在於發明人是否能具體描述其發明內容,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確保能充分展現人類發明人在提出申請時已完整掌握請求項所主張的發明概念。
重點整理
- 只有人類可以被列為發明人;AI僅是輔助人類發明的工具。
- 判定發明人所適用的法律標準在所有發明中均相同,無論發明過程中是否使用AI輔助;構想仍是核心判斷基準。
- 必須具備充分且以人類為中心的技術描述,才能有效支持發明構想的成立。
眾達出版品不應視為任何具體事實或情況的法律意見。眾達出版品內容僅供作一般參考之用,未事先取得本所書面同意,不得於任何其他出版品引用或提及,本所得依自行裁量決定同意與否。如欲請求准許翻印任何眾達出版品,請使用本網站的「與眾達聯繫」表格。寄送此表並不代表成立律師與當事人關係,而接收此表亦不構成律師與當事人關係。本網站所示意見僅為作者個人看法,不代表本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