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歐洲專利局公佈簡化異議程序

歐洲專利局處理異議程序一向緩慢,個案平均的處理時間長需 3.5 年。為了提高程序的效率,歐洲專利局已修訂一審的異議程序,目的是在異議期屆滿後 15 個月內就案情簡單的案件作出並公佈裁決。修訂程序已詳細列明於歐洲專利局2016年6月1日公佈的通告,於2016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

已修訂的異議程序主要涉及專利權人答覆異議通知的時間限制。目前,專利權人的答覆期限為四個月,但可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最多為兩個月。一般而言,專利權人無須提供相關的支持證據,歐洲專利局也會批准延長期限的申請。但由2016年7月1日開始,申請人需附上支持延長期限申請的相關實質性理由,並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申請才會被批准。歐洲專利局並未清晰界定何為特殊情況及對支持證據的要求。

此外,歐洲專利局的通告似乎暗示將不再給予異議提出者機會,來答覆專利權人的意見和修訂。通告指明根據歐洲專利條約實施細則第79條,異議提出者會被立即告知專利權人對其異議的答覆,進一步表明異議部門會在同一時間準備下一步行動。通告表明在大多數情況下,下一步行動是以傳票傳喚當事人出席口頭審理。只有當異議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會邀請異議提出者在特定時限內對專利權人的意見作出答覆。雖然通告沒有界定何謂有必要的情況,但很大機會當專利權人在答覆內修改其專利權利要求時,異議部門將邀請異議提出者作出進一步答覆。

通告列明權利人與異議部門溝通意見的時限︰ 涉及實質性事項的溝通意見答覆時限為四個月,其他溝通意見為兩個月。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供實質性理由的請求,才會得以批准延長答覆期限的申請。

修訂程序要求口頭審理不早於傳票發出日後的六個月進行。任何就口頭審理所提出的意見和修改意見需在不遲於審理日兩個月前遞交。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批准更改期限的請求。

這次簡化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異議程序的當事人和公眾提供法律確定性。在執行修訂程序時能否繼續保持歐洲專利局的基本程序原則,例如歐洲專利公約第113條(1)的聽證權利,仍然有待觀察。

最後,異議程序的當事人已註意到有關修訂加快了異議的程序,因此律師亦應加快處理案件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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