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针对美国退出伊朗核协议采取应对措施
如我们之前所预期的,欧盟已就美国退出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通常称为“伊朗核协议”)采取措施,加强其现有的“封锁规定”。
根据1996年11月22日公布的第2271/96号欧盟理事会(EC)规定(通常称为“封锁规定”),欧盟公司不得遵守封锁规定附件中列明的“封锁”制裁。尤为重要的是,欧盟不认可也不会执行第三国施行该等封锁制裁的判决或行政决定,欧盟公司可“设法追回”因任何封锁制裁造成的损害。
2018年6月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授权规定,修订了封锁规定的附件以涵盖美国将于2018年11月重新实施的关于伊朗的次级制裁。本次修订还涵盖了与伊朗有关的美国核心的初级制裁,即《伊朗贸易制裁规定》(“ITSR”)。在涵盖ITSR的前提下,封锁规定可能对向伊朗出口美国管制物品的美国公司在欧盟的子公司(美国公司的欧盟子公司违反ITSR的,还将对其母公司处以罚款)以及欧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除非欧盟议会或欧盟理事会反对该授权规定,否则授权规定将在向欧盟议会或欧盟理事会提交相应申报后的两个月内生效。因此,授权规定有望在2018年8月6日重新实施与伊朗相关的首套美国制裁时生效。
此次扩充封锁规定的现实影响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显现。封锁规定的执行是国家监管机构的事情,而执法行动迄今为止仍然有限。但是,这对在欧盟开展业务的美国公司及其欧盟子公司以及对美国市场有接触的欧盟公司有明显的潜在影响。自2018年8月起,这些公司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合规环境,并就与伊朗的交易承担互相冲突的义务。
本文是原版英文众达法律评论的翻译。欲阅读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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