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外资银行盼到哪些政策红利

在公布了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条例”)颁布八年之际,决定对该条例作出修改,以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金融市场。该修改已于今年元月一日生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外资银行不再需要向其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划拨最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再此之前,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合称“外资银行”)需要无偿向其在中国境内的每一家分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取消最低营运资金的要求极大地增加了外资银行在其分行间分配资金时的灵活性,从而提高了外国银行在中国经营时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最低营运资金要求的取消鼓励了外资银行通过在更多地方设立较小规模的分行来扩展其在中国的市场占有。

设立外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不再需要先行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条例修改之前,外商独资银行设立时,其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必须在中国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类似的,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前,其唯一或者主要外方股东必须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初次设立分行的,其也需要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取消前述先决条件,表明了中国政府希望通过放宽设立流程鼓励更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立足。

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
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合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前,曾须已在中国开业3年以上并且在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外资银行条例修改将上述开业3年的要求降低为1年,并取消了盈利的要求。此外,修改案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开业1年的限制。我们认为上述条件的放宽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的努力,并且中国鼓励外国银行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来。

启示
营业网点是影响中国内外资银行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之一。在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及设立代表处2年的要求下,外国银行在扩展其地域规模时遭到了阻碍。有媒体报道,主要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所有营业网点加起来仍低于任何四大国有银行在一个沿海省份的营业网点。根据银监会发布的2013年年度报告,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的市场份额按资产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比从2009年至2013年均低于2%。

通过对外资银行条例的修改,对欲在华设立外资银行及分行、或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中国政府给与了他们前所未有的便捷。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及多元,中国欢迎外国银行,由其是经验丰富的成熟跨国银行参与到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