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停飞责任险—什么是“停飞”?

除非因安全因素要求,没有任何航空公司愿意停飞其执飞的任何飞机。同样,没有任何航空产品制造商希望其产品被牵涉进任何停飞命令。但是,一旦联邦航空局发布了强制性停飞命令,保险就变的尤为重要。
停飞极可能造成收入损失。尽管安全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如确定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受影响方自然会提出某些种类的求偿。为避免此类索赔的财务后果,航空制造商可投保航空产品责任险。对于该保险,停飞属自愿行为或政府命令的强制性行为的结果将大不相同。
航空产品制造商的保险单中的“停飞保险”属第三方责任险,针对因停飞造成的使用性损失而提出的索赔为制造商辩护并予以赔偿可能存在相当广泛的限制。典型的停飞保险协议如下:

保险B-停飞责任
代表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依法有义务就在保单期发生的因产品危害引起的停飞造成的不能使用完整的飞机而产生的损失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该损失应发生在向买方或经营者交付且该买方或经营者接收了该飞机后。

“停飞”发生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很显然只有在“因产品危害引起停飞”后才会触发停飞保险。因此,必须考虑“停飞”的概念。新闻及其他报道中经常使用该术语,但为停飞保险目的,该术语的定义如下:
“停飞”指考虑到安全因素在同一时间或几乎在同一时间因两架或更多飞机的某类似缺陷、故障或不良状况或安全疑虑根据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其他民用航空当局的强制命令完全和继续停止一架或多架飞机的飞行,无论该被停飞的飞机由相同或不同人、企业或公司所有或运营。
关于上述定义的措辞,“强制命令”是关键。尽管有些保单也允许某约定的停飞命令作为触发因素,但关于飞机纯粹自愿的与任何政府许可无关的“停飞”的保险范围在该条款项下可能存在争议。

是否存在“发生”?
触发停飞保险的另一个要求是“发生”。发生的标准定义将要求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或事件”。

何为“停飞”期?
上文所引述的保单条款认定停飞会在显现出缺陷、故障或不良状况的事故或事件发生之日发生。但是,其他保单规定了事故发生日与停飞命令下达之日之间的延迟期。请参看下例:
停飞应被视为自保单期间事故发生后首个[强制]命令生效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有关现存的、声称的或涉嫌的相同缺陷、故障或状况的最后命令被撤回或失效之日。该停飞应被视为发生在显露该缺陷、故障或状况的事故发生的保单期内。
根据上述定义,停飞期自首个强制命令生效时起算。须确定事故发生之日以便确定适用于损失的合适的保单期,但(在本定义下)发生之日与停飞期本身无关。
其它定义则从事故发生日起算停飞期:
停飞应被视为自显露该缺陷、故障或不良状况的事故或事件发生之日或由于该缺陷、故障或状况首次要求飞机停止飞行服务之日起执行,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根据传统规定,停飞保险期应至停飞命令被撤回或无效时结束,即便保单已于之前到期。

停飞除外项
停飞保险也存在一系列除外项。例如,如使用性损失被认定为系因保单持有人未能尽合理努力消除使用性损失的事由而引起的,则可主张该损失为除外项不受保。停飞保险也可能包括因“不当或不充分设计或技术说明”造成的财产损害除外规定。另外,因纠正或消除使用性损失的事由而发生的费用将不在受保范围内。

结论
简言之,所有“停飞”均不相同。当评估航空停飞的保险范围时,准确研究保单术语很关键。如要求提供保险意见、法律分析或针对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范围需求,保单持有者应咨询知识丰富的专业人员,包括致力于该领域的保险经纪人、保单持有人的风险管理师(如有)以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