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国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过去,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态度趋于鼓励投资的数量和规模,而极少关注投资的行业。经过外国投资者多年强劲发展后,中国政府开始更加注重发展依其看来能够为中国社会产生最大利益的特定行业(如鼓励外商投资技术更加先进、可持续及环保型产业),同时不再支持外商投资“过热”的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

中国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体现在发改委与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颁布的第五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2011年目录》或《目录》)中。《目录》自1995年首次发布后,一直是有兴趣参与到中国迅猛发展投资并不断开放投资的活动中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政策指引。《目录》将中国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而未在《目录》中明确列出的行业则被视为“允许类”。相比旧版《目录》,《2011年目录》包括一些显著调整。这些调整将在本文中一一讨论。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目录》了解中国经济需要哪些行业,以及或出于保护本国企业或国家安全考虑等原因被设为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行业。

中国对不同类别的行业实施不同的税收激励与审批程序政策。例如:地方政府可以批准(一定货币额度内)“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但“限制类”行业的外商投资需要更高层部门批准。虽然自2008年税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已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一些地方政府提出了其他政策,例如就外商投资“鼓励类”行业的地方税务部分,予以补贴或返税等。

《2011年目录》体现了中国政府将优先并集中于:(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力度- 《2011年目录》新增了几项鼓励类行业,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在许多行业的持股限制;(2)对制造业进行升级- 例如:在“鼓励”类中新增回收设备与触控系统制造;(3)促进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设备和节能设备等新兴战略性行业的发展- 例如:在“鼓励”类中新增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以及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等;(4)发展现代服务业- 《2011年目录》将九个服务行业纳为“鼓励”类,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家庭服务和职业培训服务等。

上述政策在国家总理温家宝2012年5月3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重申和确认。《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中国政府将致力于实施新政策。

在本文中,我们总结并突出了《2011年目录》和温家宝总理《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调整。

采矿业

中国一直对外资在中国勘探、开发天然资源持谨慎态度,因此许多采矿活动依然属于“限制”类,包括对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等。但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目录》将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纳入了“鼓励”类。尽管投资该行业仅限于合资企业,却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使用页岩气等新型或复杂开发技术的行业的支持。

制造业

中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后,实现了高速发展,也同时遭受了发展不平衡以及环境严重恶化所带来的副作用。根据《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并且正在促进新能源、新材料以及高端、环保技术等新型战略性行业的发展。

上述政策可从《2011年目录》的调整中予以证明。例如:在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中新增了功能性和绿色环保服装生产、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回收处理设备制造等。根据《2011年目录》,碳酸饮料生产与集装箱生产等曾是外商投资“限制”类的一些行业,现已是允许的。

房地产行业

为了控制房价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中国继续对境内外房地产投资实施严格控制。这点在《2011年目录》的调整中可以进一步证明。《2011年目录》将外商投资别墅建设与管理从“限制”类调整 为“禁止”类。早自2006起,中国就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外商投资过热房地产市场的规定,从而对有意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外国公司设置障碍。为此,中国在投资方式、资本限额、融资及其他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此外,自2003年起,中国就已经针对别墅建设提出了许多规定,例如:通过限制用于别墅建设的土地供应,禁止境内以及外商投资开发商投资该房产类型。可见,外资开发商在《2011年目录》出台前就已经在该领域受到限制。所以《2011年目录》中出现的上述调整可视为对相同政策的重申,而并非中国对外商投资别墅建设与管理实施更多严格控制的反映。

医疗行业
为使医疗行业现代化,中国根据《2011年目录》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例如:从“限制”类中取消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批发、零售和分销等项目,使其成为“允许”类。类似地,在“鼓励”类中增添生物疫苗生产,从“限制”类中取消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使其成为“允许”类等。

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允许外商投资中国的医院及医疗设备市场,却一直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根据《2011年目录》及其他新的规定,我国将逐渐取消针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所设的各种限制,并最终开放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市场。

现代服务业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温家宝总理,为此我国将优化社会与产业结构、改善民生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根据《2011年目录》,我国已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一些新的服务市场,例如:在“鼓励”类中新增了农村连锁配送、知识产权服务、家庭服务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将外商投资商品期货从“限制”类中取消,使其成为“允许”类等。

在《2011年目录》颁布前,只有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可根据其各自与大陆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从事商标和专利代理服务。根据《2011年目录》,我国现鼓励外商投资各种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转让、注册、评估和咨询等服务。

金融业

《2011年目录》在外商投资金融业领域也有一些显著调整。包括:在“鼓励”类中新增“创业投资企业”,将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从“限制”类中取消,成为“允许”类等。根据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系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该术语类似于外国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的定义。

《2007年目录》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归为“允许”类。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已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中央政府的政策却落后于这些激励机制,因此此次才将创业投资从“允许”类调整为“鼓励”类。由于《2011年目录》中这一重要政策调整,我们预期在这一产业部门将会实施更多优惠政策。

总结

总体而言,《2011年目录》反映了中国将继续进一步实施开放政策的承诺,因为划为“鼓励”类的行业数量已经增加,而列为“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行业数目有所减少。在《2011年目录》中体现的上述调整标志着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政策已经更加成熟和合理,例如:外商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已经不再是重点内容。《2011年目录》中的调整同时反映了中国将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以及将外商投资导向新技术、高端行业和环保行业的决心。我们预计,为支持《2011年目录》中体现的政策调整,相关政府部门不久将批准通过新的法律并修改现有法律。